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83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832號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王育哲

林光信

被告 楊振隆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83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簡易第三十一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侯明正

書記官陳惠萍

通譯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061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惠萍

法官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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