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86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863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陳宜萱

被告 張家榛 即榛豪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86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1月3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田玉芬

書記官黃紹齊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112年8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8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2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紹齊

           法 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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