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50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5079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庭

訴訟代理人 陳靖文

被告 凌芷蕾凌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查明被告未經合法送達開庭通知書,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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