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011號
原告 李忠哲
一、原告與被告 徐雅菁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記載「徐雅菁之同居友人」,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5日內補正該人之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否則此部分之起訴程序並不合法。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