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小字第544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潮小字第544號
原   告  賴雅芬
被   告  邱鳳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10年9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000元,及自110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3月14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貨車,於倒
車時,不慎撞上原告駕駛於屏東縣○○鄉○○路○○號前停等紅燈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
輛受損,而支出修繕費用新台幣39,000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
與所述相符之行照及車輛交修單等件為證,復有本院依職權函詢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經該局以內警交字第11031423100
號函復之本件交通事故相關資料在卷可憑,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
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蔡進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