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5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冠葶選任辯護人王德凱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1593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易字第1660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劉冠葶犯相姦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應增加被告於本院審訊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正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