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53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胡愷 債務人 黃冠傑 即傑盟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柒仟柒佰柒拾陸元,㈠及其中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壹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零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及其中新臺幣肆拾伍萬零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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