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001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80,0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