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392號
上 訴 人 陽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政崴照明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3392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15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