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28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28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7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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