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00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於95年催字第1125號聲請公示催告之支票
號碼及退票理由單與本件公示催告聲請之內容係屬兩事,故請提出複印清晰並有付款銀行及其分行蓋用印章之支票退票理由單(票號:AG0000000)於本院進行審理。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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