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8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5月3日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犯行,經本院95年度簡字第32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因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要件,爰聲請減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服罰金折算標準。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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