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8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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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820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加重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分別犯加重竊盜等罪,各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罪刑且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加重竊盜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562號受理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及上開裁定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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