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6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丁○○甲○○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12月5日上午11時於本院刑事第12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