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95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商業會計法案件,經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查:被告乙○○犯商業會計法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執行,被告經傳拘無著,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此有聲請人檢附之送達證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士林地方法院回復囑託拘提情形函、拘票、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57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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