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4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4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4462號債權人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 鄭勵堅 律師非訟代理人 李佳玲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務人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