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58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裁判案由:離婚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583號原告 鍾茹月 被告 羅鎮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書記官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