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06號原告 劉榮權 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 律師複代理人 黃宗哲 律師被告 劉邦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之規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1月2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