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文正選任辯護人巫宗翰律師被告譚文青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朱文正、譚文青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丁俞尹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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