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62號原告全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鴻進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
胡宗典 律師被告 呂明正 訴訟代理人 王信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400元,尚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