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8675號債權人 吳方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孫以城 (即 孫林麵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明被繼承人孫林麵繼承情形之法院函文。
二、更正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之翌日即民國10
0年9月19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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