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之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4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萊茵山水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當選無效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