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50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莊秀銘律師
甘義平律師 徐紹鐘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賴邦元法官劉育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