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簡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簡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公同共有之財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簡字第468號原告 陳玟蓁 被告① 賀國卿
賀延香方明珍方明雄方明芳劉燕清劉成章劉有為劉純純劉雅雯劉雅鈴方素香方素月謝清雄陳國珍陳國坤陳國建陳國山陳國輝陳惠珊陳喬琪陳惠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公同共有財產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1月29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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