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簡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公同共有之財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簡字第468號原告 陳玟蓁 被告① 賀國卿
② 賀延香 ③ 方明珍 ④ 方明雄 ⑤ 方明芳 ⑥ 劉燕清 ⑦ 劉成章 ⑧ 劉有為 ⑨ 劉純純 ⑩ 劉雅雯 ⑪ 劉雅鈴 ⑫ 方素香 ⑬ 方素月 ⑭ 謝清雄 ⑮ 陳國珍 ⑯ 陳國坤 ⑰ 陳國建 ⑱ 陳國山 ⑲ 陳國輝 ⑳ 陳惠珊 ㉑ 陳喬琪 ㉒ 陳惠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公同共有財產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1月29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