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告旺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梓森
久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張水鏡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福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12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8,025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2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答詢表等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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