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2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偉恩 (即 孫偉恩 )、 吳宏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 孫惠美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