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1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1854號債權人 游傢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錡陞 即軯安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系爭土地一部分轉租予債務人使用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轉租契約書影本)。㈡提出土地違法堆放廢棄物遭檢舉之相關釋明資料。㈢提出清運費210萬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