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89號原告 洪宜君 被告 林志仁
陳仕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 林展毅 部分,業經於本院調解成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江健鋒法官彭國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宇萱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