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04號原告 何秀蘭 被告 黃月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移轉登記5%所有權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3萬065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葉卉羚附表:
1.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300元/平方公尺×面積252.44平方公尺=2,095,252元。
2.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638元/平方公尺×面積1001.53平方公尺=5,646,626元,元以下4捨5入,下同。
3.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054元/平方公尺×面積3121.98平方公尺=25,144,427元。
4.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164元/平方公尺×面積4294.39平方公尺=35,059,400元。
5.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686元/平方公尺×面積3358.36平方公尺=25,812,355元。
6.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435元/平方公尺×面積3715.94平方公尺=27,628,014元。
7.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454元/平方公尺×面積2484.82平方公尺=11,067,388元。
8.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200元/平方公尺×面積3452.14平方公尺=14,498,988元。
9.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200元/平方公尺×面積3310.7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276/3276=9,660,715元。
10.以上合計為156,613,165元。原告請求移轉登記5%所有權為7,830,6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