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小字第9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俊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82,384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宏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