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小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小字第9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俊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82,384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宏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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