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8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8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81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31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
4款應受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爰審酌被告為後備軍人,竟無故逾應召期限未參加教育召集,足以影響國家對後備軍人召集訓練之國防安全,所為顯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劉甄庭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