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育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明揭此旨。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136號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846號判決上訴駁回),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紙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函詢受刑人之意見後,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犯罪情節、各罪行為時間間隔、所生損害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但與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淑文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6日107年6月7日107年6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35號、107年度偵字第11149號、108年度偵字第8507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35號、107年度偵字第11149號、108年度偵字第8507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35號、107年度偵字第11149號、108年度偵字第850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84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84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846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29日109年10月29日109年10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84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84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84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1日109年12月1日109年12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否否否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緝字第287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緝字第287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緝字第287號編號1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6月7日某時許起至107年6月7日後2、3日某時許間107年6月8日20時許起至107年6月10日18時29分許間109年1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35號、107年度偵字第11149號、108年度偵字第8507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35號、107年度偵字第11149號、108年度偵字第8507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99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84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846號112年度訴字第796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29日109年10月29日112年11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84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846號112年度訴字第79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1日109年12月1日112年12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否否是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緝字第287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緝字第287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2號編號1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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