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家護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通常保護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護聲字第17號聲請人○○○相對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日所核發112年度家護字第68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680號通常保護令,准變更如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按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前男友,前經法院核發保護令在案(112年度家護字第680號),因相對人口腔癌末病發,其於民國000年0月出院後即與聲請人及聲請人兒子同住在彰化縣○○鄉○○街00號租屋處,由聲請人協助照顧。於113年1月1日中午,相對人見聲請人與友人講電話很開心,遂心生怨妒,便掀起餐桌將食物潑向聲請人,揚言還要拿汽油潑聲請人身體、燒毁聲請人之車輛,拿置物架攻擊聲請人之頭、胸等部位,且拿起書包朝聲請人兒子胸口丟過去,聲請人為保護兒子,強拉住相對人衣領,拌倒相對人將其壓制在地,讓兒子下樓去報警。聲請人數次嘗試向相對人要求返回○○街住處取留置衣物,卻遭相對人再三阻擾,聲請人於1月22日並收到相對人傳來之簡訊及照片,内容為聲請人之汽車照片、聲請人母親住家照片、還有聲請人及兒子現住所照片,而簡訊内容則威脅要炸掉照片內的動產及不動產。相對人於1月23日晚間11點許跑到聲請人現住居○○○○鄉○○巷000號)大聲喧嘩吵鬧。另外相對人也會去聲請人工作場所騷擾,他會去聲請人工作場所貼不雅照,也會在聲請人賣菜的攤位上大小聲,誹謗中傷聲請人,綜上,請求增加相對人應遠離之地址及增加相對人應返還聲請人及其子 黃晨軒 之衣物、鞋子、書包、玩具及個人生活必需品,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聲請變更保護令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對聲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業經本院於112年7月3日核發112年度家護字第68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核發
主文如附表一所示),業經本院調閱上開保護令電腦列印本附卷可稽。次查,相對人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仍有違反保護令行為,並經本院職權函詢警察局,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13年2月29日員警分三字第1130007728號函暨報案紀錄、相關警詢筆錄在卷,再經本院職權調閱相對人之前科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少年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威脅要炸掉聲請人住居所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汽油桶照片及住家照片附卷可查,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相對人之情緒不穩,易有過激行為,且前已有多次公共危險、業務過失傷害、毒品、過失致死、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刑事犯罪紀錄,又相對人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仍有多次滋擾聲請人之行為,於113年2月8日又因違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羈押在案,於同年3月11日送分監執行,然於同年月12日即因拒絕收監而出監獄,故本院認聲請人主張其有繼續遭受家庭暴力之危險,而有變更保護令之必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子惠附表一(本裁定變更前):
一、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及被害人其他家庭成員:○○○。
二、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及被害人其他家庭成員(○○○)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
三、相對人應最少遠離下列場所至少一百公尺:被害人○○○住居所(地址: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號)。
四、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附表二(本裁定變更後):
一、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及被害人其他家庭成員:○○○、○○○。
二、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及被害人其他家庭成員(○○○、○○○)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
三、相對人應最少遠離下列場所至少一百公尺:被害人○○○住居所(地址: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號、彰化縣○○鄉○○村○○巷000號);被害人○○○之工作場所(○○果菜市場,地址:
彰化縣○○鄉○○路00號)。
四、相對人應交付被害人○○○原留置在彰化縣○○鄉○○街00號租屋處之下列物品:聲請人○○○及聲請人之子○○○全部衣物、鞋子、書包、玩具及個人生活必需品。
五、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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