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簡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4號原告甲○○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被告丙○○因過失傷害案件(96年度交簡字第11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明偉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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