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上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簡上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簡上字第10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92巷9號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6月7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交簡字第36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燕璘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紹明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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