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為民事小額事件,依法並無合意管轄之適用
。而查被告住所地於本件原告起訴時即已設在臺灣省新竹市
○區○○里○鄰○○路449之3號,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該被告所設住
所地所屬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准 依原告聲請,並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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