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判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判字第110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王承諺 代理人 呂理銘 律師被告 李雅珊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107年度上聲議字第9039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調偵字第1008號、107年度偵字第22198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即告訴人王承諺以被告李雅珊涉嫌妨害名譽為由提出告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檢察官(下稱原檢察官)為上開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為上開駁回再議聲請之處分,上開高檢署處分書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送達聲請人,嗣聲請人委任律師於10日內之107年12月3日提出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並有前述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送達證書、委任狀及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上之收文章戳附卷可查(見
107年度調偵字第1008號,下稱調偵字1008號卷,第42頁至第45頁反面、第51頁至第53頁,第55頁;本院卷第1頁、第11頁),是本件聲請交付審判程式合於首揭法條規定,先予敘明。
二、告訴人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與告訴人前為夫妻,因離婚問題而生糾紛,竟因而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使用手機或電腦網路設備連接網路,以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使用之暱稱帳號登入FACEBOOK臉書(下稱臉書)網站後,在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臉書頁面或社團張貼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文字內容供人閱覽,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與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三、原不起訴處分理由略以:
(一)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文字雖有指涉告訴人有外遇之情事,然證人 蕭瑋志 於偵查中證稱:伊跟告訴人有共同的朋友,有聽過其他人說過告訴人有與其他女子過從甚密之情形,伊也有看過該女子與告訴人共乘1部車等語,顯見被告所述告訴人有外遇之情事並非憑空杜撰,復參婚姻忠誠義務為我國法制上所維護之社會秩序,被告上開言論,非以惡意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且非與公益性無涉,縱其用詞令告訴人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應認受憲法之保障,是足認被告係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述為事實,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亦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被告實難認被告有何惡意散布不實事項之主觀犯意,應與刑法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有別。
(二)由告訴人之證詞可知,被告因婚姻問題與其有紛爭,附表編號1至5之文字內容非事出無因之謾罵,而係針對告訴人婚姻處理情形發表之個人意見,其用語雖非文雅,惟衡情,於雙方發生激烈爭執,無從苛求能斟酌字句,不帶任何情緒性之指摘,且言論自由之價值本即在於個人得以有力之語言表達內心的真義,即便話語令他人感覺不悅,僅需該言論內容並非以專以侵犯他人人格尊嚴價值為主要目的,應無需過度壓抑自由評論空間。是告訴人雖因此感覺不悅,然被告針對與告訴人婚姻處理情形之不認同,非專對告訴人人格名譽之污辱。其次觀附表編號6至16文字內容,未曾提及告訴人之真實姓名,一般人實無從藉此與告訴人做聯想,且綜觀上開言論,無揭露告訴人之真實姓名、電話、工作背景、學經歷等資訊,一般閱覽者實無從由前揭文章聯結得知或推測告訴人之真實身分,也無法確定被告發表文章所指對象為何人(或特定範圍),則告訴人真實身分與真實生活中之名譽應無受損可言,亦無社會評價遭貶損之可能,是被告尚難遽以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罪責相繩。
四、駁回再議處分理由略以: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文字內容,係被告針對其與聲請人婚姻期間所發生之狀況而撰寫,以發洩自己情緒。況告訴人亦表示,被告係因不滿與其離婚而於社群網站發文,且被告於其具狀對之提出妨害名譽之告訴,經桃園地檢檢察官開庭後,隨即陸續發文,被告於同意調解離婚後抒發情緒發文後,即遭告訴人提出妨害名譽刑事告訴,其心情之難受、不堪與憤怒乃必然之事。是被告於原不起訴處分附表撰文內容,僅係其抒發情緒之用語,而非意在侮辱、誹謗告訴人,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何妨害告訴人名譽之犯意。
五、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
(一)被告所張貼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文字內容,全屬私人領域之事,與公共利益無涉。原偵查意旨認該等文字僅係被告抒發情緒之用語,容有未恰。且被告僅空言指訴告訴人有外遇,未能提出合理懷疑之根據,無法證明其指摘與事實相符,原偵查意旨卻臆斷被告所述外遇一事並非杜撰,有違證據法則。
(二)被告因告訴人因離家不顧而生婚姻爭執之不滿或其他目的而發洩,僅此為被告行為之動機,與構成要件「故意」無涉,原偵查意旨混淆二者,認被告行為之動機在於批評事實,無惡意散布不實事項之主觀犯意,有適用法律錯誤之違失。
(三)綜觀被告張貼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文字內容,前後文脈絡首尾連貫、一氣呵成,足以辨識其指摘事項為接續不斷誹謗、侮辱告訴人,難以強行分開。原偵查意旨認附表編號6至16所示之文字內容無法確定所指對象為何,將之與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文字內容分開單獨評價,顯然違背經驗及證據法則。
六、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係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法院此時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條之3第3項規定法院就交付審判之聲請為裁定時「得為必要之調查」,此所謂「必要之調查」範圍,應以偵查中曾發現之證據為限,不可就告訴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不僅交付審判後之事實並不明確,更陷法院為偵查機關。又除認為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尚不宜率予裁定交付審判。再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同判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4號刑事裁定參照)。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而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另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006號刑事判決參照)。
七、告訴人固以前揭理由認被告涉有妨害名譽罪嫌,而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惟查:
(一)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文字內容部分:
1、按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是該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證明其言論內容是否真實,其證明強度不必達到客觀之真實,透過「實質(真正)惡意原則」之檢驗,只要認行為人於發表言論時並非明知所言非真實而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致其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排除於第310條之處罰範圍外,認行為人不負相關刑責。
因此,行為人就其指摘或傳述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憑之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即欠缺故意,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又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者,係以言語、舉動或其他方式,非指明具體事項,對人為抽象的、籠統性侮謾辱罵而言,同法第310條所稱「誹謗」者,則係以具體指摘或傳述足以破壞他人名譽之事而言,是我國刑法關於妨害名譽言論之處罰,亦係將言論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依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處罰,後者依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處罰。然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互有流動,難期涇渭分明,有時二者兼而有之,蓋人民發表意見時,多是針對具體事實為之,此時所發表之意見內容雖係抽象之評論,仍難與具體事實截然二分。又實務見解向來認為我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或稱真正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係透過「合理評論原則」,則就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兼具之意見或評論,亦即針對具體事實發表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應仍有「實質惡意原則」之適用,此際行為人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應審究客觀上是否有公然侮辱之行為,主觀是否有公然侮辱之實質惡意而定。如非出於實質惡意之陳述,因發表意見之評論者,不具有公然侮辱之實質惡意,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除不成立誹謗罪,亦不成立公然侮辱罪,以收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最大效果。
2、附表編號6所示之文字內容為被告所張貼一事,業據被告於偵查中自承明確(見106年度他字第8233號卷,下稱他字8233號卷,第29頁及其反面);又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文字內容,係以被告本名張貼在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桃園.中壢人二手市集」臉書社團內,且對於被告與告訴人之婚姻情形描述甚詳一情,有告訴人所提出之臉書「桃園.中壢人二手市集」社團截圖畫面照片6張在卷可稽(見他字8233號卷第8頁至第12頁、第24頁),衡情如非本人,一般人實無必要或理由,以第一人稱之他人名義在公開社團張貼描述與己絲毫無關之他人婚姻狀況細節,是附表編號
1至6所示之文字內容,均係被告所撰寫並張貼,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3、證人蕭瑋志於偵查中證稱:伊與告訴人不熟,但伊跟告訴人有共同的朋友,有聽過其他人說過告訴人有與其他女子過從甚密之情形,伊也有看過該女子與告訴人共乘一部車等語(見107年度調偵字第1008號卷,下稱調偵1008號卷,第29頁及其反面),而證人與被告未曾有過任何夙怨糾紛,且經檢察官告以偽證刑典後具結而為上開證述,其實無甘冒遭受刑法誣告罪重典之風險,刻意設詞捏造,故意誣陷被告之必要,其所言應可採信。而一般人倘知悉如證人上開所述情狀,將認為自己配偶有外遇之情,實未悖離常情。是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告訴人外遇為真實,非憑空杜撰。又婚姻忠誠義務為我國人民普遍尊崇之價值觀,亦是我國現法制上所維護之社會秩序,則對於婚姻是否有盡忠誠義務,除恐撼動人民之普遍價值外,亦涉及有無動搖我國法制度而造成社會秩序之破壞,並非全然與公益無關,從而,被告所張貼之如附表編號1、3至6所示文字內容,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亦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且非與公共利益無關,依前揭說明,實難認被告有何惡意散布不實事項之主觀犯意,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4、再者,告訴人提出離婚訴訟,並與被告於民國106年9月21日在本院家事法庭調解離婚成立,且告訴人須給付被告新臺幣30萬元一事,有調解筆錄1份附卷可考(見他字8233號卷第5頁),佐以告訴人自承:被告係因不滿與其離婚方而於臉書之「桃園.中壢人二手市集」社團內張貼附表編號1至
5所示之文字內容等語(見他字8233號卷第1頁及其反面);復於偵查中指稱:其與被告於婚姻期間有所紛爭,被告於
106年9月21日在法院調解離婚後,當晚就在臉書各大社群上有一些誹謗其之言論等語(見他字8233號卷第19頁及其反面);另觀被告於106年9月22日上午7時31分許,在臉書之「桃園.中壢人二手市集」社團內張貼之文字內容,係在描述其與告訴人在婚姻關係期間遭受之種種不平及面臨告訴人外遇之心路歷程,嗣經網友留言後,復密集分別於同日上午11時55分許、下午5時48分許、106年9月23日上午0時14分許、同日上午0時29分許,回應網友而張貼附表編號2、4、5所示之「 媽寶 」、「渣男」、「畜生」、「爛人」、「大爛人」等文字,此有告訴人提出之臉書「桃園.中壢人二手市集」社團截圖畫面照片5張附卷可參(見他字8233號卷第8頁至第11頁、第21頁),足認被告與告訴人當時已處於婚姻關係破裂,又甫與告訴人離婚,且自認在該段關係受有極大屈辱,不難想像其內心充滿難受、氣憤不滿之情緒,綜合上情,其張貼「媽寶」、「渣男」、「畜生」、「爛人」等文字,顯然僅係抒發其累積多時憤恨難平情緒之表達個人意見用語,依上開說明,被告實不具有公然侮辱之實質惡意,主觀上自無公然侮辱之犯意。故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稱:被告所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全屬私人領域之事,與公共利益無涉,且被告僅空言指訴告訴人有外遇,未能提出合理懷疑之根據,無法證明其指摘與事實相符,原偵查意旨卻臆斷被告所述外遇一事並非杜撰,有違證據法則,又混淆被告行為之動機與構成要件「故意」,認被告行為之動機在於批評事實,無惡意散布不實事項之主觀犯意,有適用法律錯誤之違失云云,尚難採憑。
(二)就附表編號7至16所示文字內容部分:
1、按刑法之妨害名譽罪,以侮辱或誹謗除自己以外之特定自然人或法人為必要,雖不須指名道姓,但必須以一般方法可以將妨害名譽之對象與特定人格加以連繫,否則侮辱或誹謗之對象即未特定,即與公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有間。又基於網路特有之匿名性,任何人得保有隱私權,平等、自由地利用網路資源,發表個人之言論及意見,發言者多互不知彼此之真實身分,此時公然侮辱或誹謗罪保護之對象,應須使他人在日常生活中足以特定限縮至某範圍之程度,此種足以分辨或限縮範圍之程度,固不侷限於揭露真實姓名與身分,惟至少必須達到不特定之多數人,一望即知行為人在真實世界中,欲侮辱或誹謗之特定人為何之程度。若網路世界之其他參與者既無法分辨、得知或推敲該對象究竟為何人,該對象即與一般大眾無從區隔,即無所謂遭侮辱或名譽受損可言。又言論者所為之言論內容有無指射某特定對象,本與聽聞該言論者之主觀認知、感受有關。而聽聞、閱覽言論後所生之認知、感受,本因人而異,縱自認遭言語指射之人,認其即為言論所指之對象,惟仍應以社會一般多數人於聽聞言論後,可否將言論內容與特定對象為聯結,始能為客觀之認定。(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26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49號判決意旨參照)。
2、附表編號7至16所示之文字內容為被告所張貼一情,業經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106年度他字第1648號卷,下稱他字1648號卷,第3頁),並有告訴人提供之「李雅珊」臉書帳號截圖畫面照片7張、「 王希 」臉書帳號截圖畫面照片3張在卷可佐(見他字1648號卷第9頁至第12頁、第15頁至第17頁、第19頁至第20頁、第22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3、細譯附表編號7至16所示之文字內容,並未揭露告訴人之真實姓名、電話、工作背景、學經歷等資訊,亦無刊登任何告訴人之肖像,且被告亦未提及其所張貼之上開內容係指自身之婚姻,況一般人倘得知他人之配偶有外遇之情事者,為他人抱屈,亦非屬少見,是一般網路閱覽者,於觀覽附表編號
7至16所示之文字內容後,實無法分辨及得知或推敲被告所述之對象為告訴人或第三人,更遑論因此而聯結告訴人之真實身分,依前揭說明,自難認被告有何公然侮辱、誹謗之犯行。
(三)至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稱:被告張貼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文字內容,前後文脈絡首尾連貫。原偵查意旨將之與附表編號1至5所示文字內容分開單獨評價,顯然違背經驗及證據法則云云。然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文字內容張貼之處係臉書「桃園.中壢人二手市集」社團,張貼之時間為分別為106年9月22日上午7時31分許、同日上午11時55分許、下午5時48分許、106年9月23日凌晨0時14分許、同日上午0時29分許;附表編號6所示之文字內容張貼之處係在「 王希希 」臉書帳號頁面,張貼時間不詳;附表編號7至16所示之文字內容分別張貼在「李雅珊」、「王希」臉書帳號頁面,張貼之張貼時間各為107年1月29日晚間7時34分許、同日晚間8時34分許、同日晚間9時、同日晚間9時許、107年1月30日凌晨2時16分許、同日凌晨2時19分許、同日凌晨2時26分許、同日凌晨2時29分許、同日下午1時28分許、同日下午5時38分許,且「李雅珊」、「王希」、「王希希」之臉書帳號頁面,並無可連結至臉書「桃園.中壢人二手市集」社團的選項,此有告訴人提出之臉書「桃園.中壢人二手市集」社團截圖畫面照片5張、「李雅珊」臉書帳號截圖畫面照片7張、「王希」臉書帳號截圖畫面照片3張、「王希希」臉書帳號截圖畫面照片2張在卷可佐(見他字8233號卷第8頁至第13頁、第21頁;他字1648號卷第9頁至第12頁、第15頁至第17頁、第19頁至第20頁、第22頁),則附表編號6所示之文字內容既無法確認張貼時間,且附表編號1至5所示文字內容張貼時間,距離附表編號7至16所示之文字內容張貼時間已相隔4個月之久,又附表編號6至16所示之文字內容與附表編號1至5所示文字之張貼之處不同,且並無連結之選項,故除張貼之時間無密接性之外,張貼之處亦相異,一般人顯然無從由觀覽附表編號6至16所示之文字內容即聯結至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文字內容,是聲請人上開指摘,亦無理由。
八、綜上所述,本院審酌全卷後,因認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聲請處分書就告訴人於偵查、再議時所執陳事項均予以斟酌,並詳加論述所憑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且無卷內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情事,又依卷內現存證據無從認定被告已達足夠之犯罪嫌疑而應提起公訴,則聲請人猶執前詞,指摘原不起訴及駁回再議處分書理由不當,請求交付審判,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林姿秀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附表┌──┬──────┬──────────────┬────┬────┐│編號│時間│內容│使用之臉│發布之臉│││││書暱稱帳│書頁面/│││││號│社團│├──┼──────┼──────────────┼────┼────┤│1│106年9月22日│我先生叫morriseWang王承諺│李雅珊│桃園.中│││上午7時31分│...生產完才知道先生一直都││壢人二手││││有外遇....先生為了外遇對││市集││││象跑去新竹人力遣公司上班。│││├──┼──────┼──────────────┼────┼────┤│2│106年9月22日│男生是出了名的媽寶。│李雅珊│桃園.中│││上午11時55分│││壢人二手││││││市集│├──┼──────┼──────────────┼────┼────┤│3│106年9月22日│不會啦,男人外遇不可恥,可惡│李雅珊│桃園.中│││下午5時48分│的是因為外遇來逼退自己的太太││壢人二手││││離婚。││市集│├──┼──────┼──────────────┼────┼────┤│4│106年9月23日│懷孕到生產也快兩年了,孕期渣│李雅珊│桃園.中│││凌晨0時14分│男沒陪,其實常常想自殺,那段││壢人二手││││日子多煎熬!生產被告多情何以││市集││││堪!根本不是男人會做的行為。│││├──┼──────┼──────────────┼────┼────┤│5│106年9月23日│他沒資格被人感謝!媽寶.軟弱│李雅珊│桃園.中│││凌晨0時29分│.又外遇,為難我小孩的部份,││壢人二手││││外遇這麼雞歪, 小寶 出生到現在││市集││││要一歲了都沒來看過沒看過,根││││││本不是人是畜生,打砲射精就不││││││用負責了是嗎?為難 媽咪 跟孩子││││││相處的部份!我都簽字了還想怎││││││樣,真的很爛,我不恨他,但為││││││難我看看孩子就是爛人,大爛人││││││。│││├──┼──────┼──────────────┼────┼────┤│6│不詳時間│爸爸外遇對象住新竹,外遇後逼│王希希│王希希臉││││媽媽離婚爸爸的自由只值30萬。││書頁面│├──┼──────┼──────────────┼────┼────┤│7│107年1月29日│ 媽寶男 真心希望你快點出車禍死│李雅珊│李雅珊臉│││晚間7時許│,你們全家都死光最好!爛。││書頁面│││││││├──┼──────┼──────────────┼────┼────┤│8│107年1月29日│ 媽寶軟爛男 真心希望你老二爛掉│李雅珊│李雅珊臉│││晚間8時34分│!爛到蜂窩組織炎必須自宮來一││書頁面│││許│個 小三 淫笑(笑臉符號)。│││├──┼──────┼──────────────┼────┼────┤│9│107年1月29日│小三招牌(笑臉符號)!搶別人│李雅珊│李雅珊臉│││晚間9時│老公.被有家庭的男生幹,比較││書頁面││││爽嗎(笑臉符號)?希望你得婦││││││女病下面爛掉(笑臉符號)子宮││││││頸癌生不出孩子(笑臉符號)當││││││了小三破壞別人家庭.以後會有││││││ 小四 小五 會出現吧...賤男去││││││吃(大便符號)吧。│││├──┼──────┼──────────────┼────┼────┤│10│107年1月29日│臭小三人人都知道你長怎樣,就│李雅珊│李雅珊臉│││晚間9時許│一副賤樣有本事再去截圖阿!賤││書頁面││││B(笑臉符號)你招牌淫蕩樣有││││││像嗎?│││├──┼──────┼──────────────┼────┼────┤│11│107年1月30日│小三招牌(笑臉符號)!搶別人│李雅珊│李雅珊臉│││凌晨2時16分│老公.被有家庭的男生幹,比較││書頁面││││爽嗎(笑臉符號)?等你老了小││││││孩會打死你這賤貨!婦女病下面││││││爛掉治不好(笑臉符號)子宮頸││││││癌生不出孩子(笑臉符號)當了││││││小三破壞別人家庭.以後會有小││││││四小五會出現吧..賤男去吃(││││││大便符號)吧。│││├──┼──────┼──────────────┼────┼────┤│12│107年1月30日│小三搶人老公你你下面也經被幹│王希│ 王希臉書 │││凌晨2時19分│爛幹壞了,婦女病也不會好得子││頁面│││許│宮頸癌生不出小孩.你當人小三││││││以後會有小四小五(笑臉符號)││││││這是你的招牌淫笑(笑臉符號)││││││賤男吃(大便符號)扶不起的爛││││││泥(笑臉符號)│││├──┼──────┼──────────────┼────┼────┤│13│107年1月30日│小三招牌(笑臉符號)!搶別人│李雅珊│李雅珊臉│││凌晨2時26分│老公.被有家庭的男生幹,比較││書頁面│││許│爽嗎(笑臉符號)?等你老了小││││││孩會打死你這賤貨!婦女病下面││││││爛掉治不好(笑臉符號)子宮頸││││││癌生不出孩子(笑臉符號)當了││││││小三破壞別人家庭.以後會有小││││││四小五會出現吧..賤男去吃(││││││大便符號)絕不原諒。│││├──┼──────┼──────────────┼────┼────┤│14│107年1月30日│小三招牌(笑臉符號)!搶別人│李雅珊│李雅珊臉│││凌晨2時29分│老公.被有家庭的男生幹,比較││書頁面│││許│爽嗎(笑臉符號)?等你老了小││││││孩會狠這個賤貨!婦女病下面爛││││││掉治不好(笑臉符號)子宮頸癌││││││生不出孩子(笑臉符號)當了小││││││三破壞別人家庭以後會有小四小││││││五會出現吧.賤男去吃(大便符││││││號)絕不原諒。│││├──┼──────┼──────────────┼────┼────┤│15│107年1月30日│小三破雞掰(笑臉符號)!│王希│王希臉書│││下午1時28分│雖車就上隨人上!(笑臉符號)││頁面│││許│招牌淫笑熟悉吧!軟爛媽寶還是││││││沒路用!要告便告誰怕誰!│││├──┼──────┼──────────────┼────┼────┤│16│107年1月30日│小三破雞掰(笑臉符號)媽寶軟│王希│王希臉書│││下午5時38分│爛男去死││頁面│││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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