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46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務人許時寬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5,967元,及其中172,713元自民國96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