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54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陳志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玖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志銘於民國107年9月20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1、本金債權:49,618元。2、依契約書第3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15。(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361元。(2)延滯期間利息:自109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49,618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3、帳務管理費用:0元(契約書第4條)。又按契約第11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㈡債權人名稱於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㈢證物名稱及件數:1、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2、帳務資料。3、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109年度司促字第1854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陳志銘│自109年8月2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49,618元││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