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1號抗告人 陳重宏 抗告人就其與 陳省 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9月12日106年度訴字第18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之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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