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21號抗告人即原告 陳侑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嬌和 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5日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郭勝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