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8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誌權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肆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誌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7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13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為警所查獲之毒品,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確為甲基安非他命,有該中心98年12月25日航藥鑑字第0986581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佐。扣案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0848公克)係違禁物品,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上揭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7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13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偵查卷附本院99年度毒聲字第73號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毒偵緝字第133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可參。經警扣案之白色結晶壹包(驗餘淨重0.0848公克),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偵查卷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12月25日航藥鑑字第0986581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足證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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