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聲請人 徐炳煌 代理人 徐寶興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徐炳煌准予復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徐炳煌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3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程序,嗣雖經本院於101年5月8日以10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號裁定不免責,且未經抗告而確定,然聲請人嗣經與各債權銀行進行個別協商還款並已清償聲請人之債務,則聲請人業經解免全部債務,又無不能復權之情形,為此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相關債權人出具之清償證明、清償證明書、代償證明書為證,且為聲請人之各債權人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徐素珍 函覆屬實,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號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既有債務人經解免全部債務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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