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專科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臺「滿貫大亨」壹臺(含IC版壹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附件)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九0六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一件在卷可稽。又扣案如
主文所示之電子遊戲機臺「滿貫大亨」一臺(含IC版一塊),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訊、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扣押書、查扣賭博性電動玩具暫存保管條各一紙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