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8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除受刑人出生日期應更正為「00年0月00日生」,附表編號一至七之備註應更正為「編號1-7原定刑1年2月」,附表編號八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更正為「97年12月31日」外,其餘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