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9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396號),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3月25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8月1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8年7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2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