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7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前淨重零點零捌伍公克,檢驗後淨重零點零柒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除將「甲○○男3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部分記載更正為「甲○○男3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餘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1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塊狀粉末一包(檢驗前淨重0.085公克,檢驗後淨重0.075公克)經驗出海洛因,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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