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簡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花簡字第124號

原告花蓮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戴崇贒

訴訟代理人 王治宙

被告 賴世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6,750元。

二、訴訟費用2,21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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