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64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秀芬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李**、利**完整姓
名、住居所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年籍資料,並陳報被告利**
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十萬
分之247)、同區段7285建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之最新土地
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
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於當事人欄除被告李秀芬外,尚列李**、利
**為被告,惟未載明被告李**、利**之完整姓名、具體年籍
資料(如: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致本院無從特
定被告之人別,更遑論確認其當事人能力及寄發開庭通知之
處所。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
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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