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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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溫忠勇 (兼 温鳳財 之繼承人)
温翠蘭
温翠琴
温金英
温美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蔡慶勇
訴訟代理人 彭鐘儀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謝賢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4日
所為109年度嘉簡字第138號之判決,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關於「嘉義市○○段○○○○○號」之記載
應更正為「嘉義市○○段○○段○○○○○號」,及「嘉義市○○段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市○○段○○段○○○○號」,
及「嘉義市○○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市○○段○
○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李珈慧